1、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是開始手續最簡單的企業類型,只需為公司設立名稱、取得相關執照或許可、
社會安全號碼即可。但獨資企業有以下缺點:屬於從經營者須為自己獲利繳納過手稅
(pass-through taxation)的制度,經營者必須承擔無限責任,其個人資産可能會
被用來清償公司的債務。獨資企業僅一個所有人,因此,假如有事業上的合伙人,
就必須選擇合伙或其他公司型態。
2、合伙公司
合伙企業通常由2人以上所組成,而在某些情形下,合伙關係可能存在於公司與公司間,
或是個人與公司間。合伙企業在創立或維持上皆屬於較簡單且花費較不昂貴的公司類型,
但在稅收或是責任制度上,則有着和獨資企業相同的缺點。
合伙企業又可區分為:
一般合伙。為大部分的合伙經營者所選擇的類型,於此類型中,所有合伙人皆
有部分的公司經營權限。
有限合伙。在有限合伙公司中,有一個或多個普通合伙人,其對公司的經營
有指揮權限,但限制合伙人對公司則沒有經營權。不動産買賣事業常選擇此類經
營類型,投資者登記為限制合伙人,而由普通合伙人經營公司。由於限制合伙人
對公司只有很少甚至沒有經營權,因此,對於公司的責任與債務,限制合伙人
只於其投資數額中負有限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
又稱LLC,有限責任公司享有許多獨有的優點,包括只需承擔有限責任、
能避免許多附加的負擔,同時也能保有一些優點,如能選擇合伙或是獨資公
司類型等。LLC的稅收制度是由成員個人為所得利益課稅,也能選擇依照
C股份有限公司的稅收制度繳稅。
4、股份有限公司
是一種依州法創立的經營類型,法律上與其股東和經營者分離,
因此公司能以自己名義與他人締結契約、借款和繳稅。即使公司的
創立者或股東死亡、亦或是移轉股份給他人,公司仍能繼續存在。
所有人或股東只在其所負的有限責任內獲得利益,因此,若公司沒
有能力償還其債務,所有人和股東也只需在有限責任內對債權人
負責。
公司的所有權能在不影響其經營結構下經由股份、經營權的買賣而移轉。其類型有下列幾種:
C股份有限公司。為標準的股份有限公司類型,是美國最普遍的公司形式,C Corporation可將利潤不分配,再投入到公司資本中去,讓資本留在公司,股東就不必對未分配的利潤交納個人稅。
S股份有限公司。和C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在於其沒有公司層面上的賦稅義務,公司的盈利都由股東自己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分別自己報個人所得稅,尤其在創業階段,公司的虧損是可以在個人所得裡抵稅的。
專業公司。是一種提供專業服務的特殊的公司類型,如提供醫療或法律服務。
營利公司。是為了推動慈善、教育、宗教、科技文化進步而設立的社會公益機構。其主要特徵是不為設立人所擁有,且不以為設立人營利為目的,但它可以通過收取費用或謀利的方式來推動其追求的目的,也可以給設立人發放合理的工資。鑒於其公益性質,美國聯邦和各州都給予這類組織很多優惠待遇,其中以出自聯邦稅法典的第501 (c)(3)條給予該組織稅務豁免最為根本。除此之外,非營利性組織還可以接收政府和私人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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