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會計原則
一、成本原則(Cost Principle)
意義: 會計上以成本為入帳及評價之基礎,除非有新交易發生或消耗,否則入帳之
成本不再變動。
採成本原則之理由: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第6條:「會計衡量以歷史成本為原則」,而歷史成本
(historical cost)是由買賣雙方客觀決定,能由第三者加以驗證且代表買賣時
主觀認定之價值,最具客觀性。至於購入後價值(現時市價current market
value)之變動,往往無法客觀衡量。
例如: (1) 商品之買價以實際買進成本入帳。
(2) 自行製造之商品按實際支付必要費用估計入帳。
二、收益實現原則(Revenue Realization Principle)
意義: 決定何時認定收益的一個指導原則。收益實現標準依據FASB之「財務會計
觀念公報第5號」規定,符合以下兩條件之收益才可認列:
(1) 已實現(realized)或可實現(realizable)。
(2) 已賺得(earned)。
另可看成符合下述三種條件:
(1) 重要事項業已發生(亦即獲利程序已完成)。
(2) 收益必須能夠衡量。
(3) 此項衡量必須由外部市場交易加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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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原則(Matching Principle)
意義: 某項收益已經在某一會計期間承認時,所有與該收益有關之成本均應在同一
期間轉為費用。
配合方法:
1. 因果關係,直接配屬:
凡成本與收益能直接認定其因果關係者,當收益承認時,產生該收益之成本
亦應轉為費用。例如:銷貨成本、銷貨佣金、壞帳、售後保證服務成本等。
2. 系統而合理的分攤:
當成本與收益沒有直接可認定的因果關係,但具未來經濟效益時,則以有系
統而合理的方法,將成本分攤於各受益期間。
例如: (1) 折舊高估或低估;無形資產的攤銷等。
(2) 預估壞帳需與銷貨年度內之銷貨收入配合,而非於壞帳發生年度配合。
3. 立即承認費用:
凡無直接因果關係,又無未來經濟效益,則應於發生期間立即轉為費用。
例如:薪資、訴訟賠款、銷售費用。
四、客觀性原則(Objectivity Principle)
意義: 會計資料應力求客觀、忠實表達經濟實況,避免受會計人員主觀判斷及偏見
之影響。
例如: (1) 以發票、收據、銀行對帳單、訂購單、存貨盤點計算表為入帳憑證。
(2) 計乘車之車資以司機開立之證明為憑。
五、一致性原則(Consistency Principle)
意義: 企業對同一事項前後年度所採用之原則、方法、程序應一致性使用不得任意
變更,使前後年度報表具可比(較)性。 會計原理與原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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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1)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
(2)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與存貨之期末計價之方法,數年如一日。
當新方法較原方法更能允當表達,則可改變方法,但須在財務報表中將變更之
性質、理由及對損益之影響充分揭露。
六、充分揭露原則(Full Disclosure Principle)
意義: 凡對使用者重要而有用之資訊,均應以簡明適當方式,完整的提供,使資訊
使用者易於了解。但財務報表附註不能用來作為報表本身錯誤之改正。
充分揭露之方法:
(1) 完整主要報表(包括財務狀況表又稱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業主權
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2) 適當格式與分類。
(3) 補充報表的採用。
(4) 括弧說明,附註說明。
(5) 有關科目相互引註。
例如: (1) 報表下方附註說明企業之或有負債,折舊方法之改變。
(2) 存貨成本流程與其期末計價方式。
七、重要性原則(Materiality Principle)
意義: 會計上對於無損公正表達之事項(不重要之事項),可採取權宜處理,而不
必遵守嚴格會計原則。當某項會計資訊足以影響使用者之判斷與決策時,即
具重要性,應提供此項資訊;反之,則無須提供。
判斷重要性之方法:
(1) 性質:如屬不尋常、不適當或為未來改變之預兆,則為重要事項。
(2) 數量:與同類或相關項目之金額比較,其比例大者,則為重要。
例如: 所得稅法規定資產在耐用年限2年以內或超過2年但支出金額未超過
NT$60,000者,可以當年費用入帳,而不計入資產科目項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