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EQUITY),
又稱為淨資產(NET ASSET)、淨值(NET VALUE)、帳面價值(BOOK VALUE),
它不像「資產」、「負債」那樣具體、容易由現實生活中理解,
正因如此,邦尼建議初學會計的朋友,不要硬碰硬,
只要記得「權益」就是在衡量這間公司的 "帳面" 價值,
權益越大,表示股權的"帳面"價值越高,反之亦然。
為了讓讀者有更深刻的印象,
我們再請辛苦的香腸伯出場,為我們示範說明。
話說香腸伯在2000/1/1創立了「腸很長」股分有限公司,
其主要對手為 擅長殺價的「殺很大」股份有限公司:
CASE1:
在「腸很長」成立時帳上有現金100元、固定資產150元,
同時也跟銀行借了50元來作為營運週轉之用,
請問一下,這家「腸很長」公司的帳面價值有多少?
很簡單,資產有250元(現金100元、固定資產150元),
而負債有50元(銀行借款50元),
前面說了,「權益」其實就是資產減去負債,
所以「權益」(淨資產)就是200元(250-50)了,
這200元又稱為帳面淨值,
就是假設企業的資產都可以依帳面價值出售,
再把負債依帳面價值清償,
股東們可以拿回家的錢了。
在這個例子裏,持有「腸很長」公司100%股權的香腸伯,
對這間公司擁有200元的權益。
CASE2:
再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
假設經過1年的營運後,
「腸很長」不敵「殺很大」的殺價攻勢,
慘不忍睹的大虧了300元。
在2000/12/31時,帳上只剩下存貨20元,固定資產30元,
而除了銀行借款增加至60元外,還欠了豬肉榮應付帳款90元。
香腸伯發現,
「腸很長」的資產只剩下50元(20+30),
而負債卻增加到150元(60+90),
算一算公司的淨值已變成了-100元(50-150)。
也就是說,
假設「腸很長」現在把資產全部依帳面價值賣出,可換得50元,
但是卻不夠償還銀行借款60元,也沒錢還欠豬肉榮的90元應付帳款。
如果香腸伯肯負責還清所有負債時,
他還得從口袋中再掏出100元,才夠償債,
這跟剛才算出來的「權益」等於-100不就恰恰相等嗎?^^
對香腸伯來說持有「腸很長」的股份不但沒為個人資產加分,
反而讓個人資產減少。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
香腸伯在法律上是可以不幫「腸很長」還錢的哦)
綜合上述 2 個例子,
相信你已經清楚的知道「權益」在會計上所代表的意涵,
再重覆一次,
「權益」就是假設帳上所有資產都能依帳面價值變現,
而帳上的負債也都依帳面價值清償後的剩餘價值。
PS.債權人受償順序優先於公司的所有權人(股東),
所以要把錢先拿去還債,剩下的才可以讓股東拿回家,這是法律常識,
也是「權益」又被稱為「剩餘權益」的理論基礎。
我們再請辛苦的香腸伯出場,為我們示範說明。
話說香腸伯在2000/1/1創立了「腸很長」股分有限公司,
其主要對手為 擅長殺價的「殺很大」股份有限公司:
CASE1:
在「腸很長」成立時帳上有現金100元、固定資產150元,
同時也跟銀行借了50元來作為營運週轉之用,
請問一下,這家「腸很長」公司的帳面價值有多少?
很簡單,資產有250元(現金100元、固定資產150元),
而負債有50元(銀行借款50元),
前面說了,「權益」其實就是資產減去負債,
所以「權益」(淨資產)就是200元(250-50)了,
這200元又稱為帳面淨值,
就是假設企業的資產都可以依帳面價值出售,
再把負債依帳面價值清償,
股東們可以拿回家的錢了。
在這個例子裏,持有「腸很長」公司100%股權的香腸伯,
對這間公司擁有200元的權益。
CASE2:
再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
假設經過1年的營運後,
「腸很長」不敵「殺很大」的殺價攻勢,
慘不忍睹的大虧了300元。
在2000/12/31時,帳上只剩下存貨20元,固定資產30元,
而除了銀行借款增加至60元外,還欠了豬肉榮應付帳款90元。
香腸伯發現,
「腸很長」的資產只剩下50元(20+30),
而負債卻增加到150元(60+90),
算一算公司的淨值已變成了-100元(50-150)。
也就是說,
假設「腸很長」現在把資產全部依帳面價值賣出,可換得50元,
但是卻不夠償還銀行借款60元,也沒錢還欠豬肉榮的90元應付帳款。
如果香腸伯肯負責還清所有負債時,
他還得從口袋中再掏出100元,才夠償債,
這跟剛才算出來的「權益」等於-100不就恰恰相等嗎?^^
對香腸伯來說持有「腸很長」的股份不但沒為個人資產加分,
反而讓個人資產減少。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
香腸伯在法律上是可以不幫「腸很長」還錢的哦)
綜合上述 2 個例子,
相信你已經清楚的知道「權益」在會計上所代表的意涵,
再重覆一次,
「權益」就是假設帳上所有資產都能依帳面價值變現,
而帳上的負債也都依帳面價值清償後的剩餘價值。
PS.債權人受償順序優先於公司的所有權人(股東),
所以要把錢先拿去還債,剩下的才可以讓股東拿回家,這是法律常識,
也是「權益」又被稱為「剩餘權益」的理論基礎。